(2016)黑1084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庄翠清与被执行人栾品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翠清,栾品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4执817号申请执行人庄翠清,男,195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执行人栾品宏,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2016)黑1084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栾品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庄翠清货款483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2556.8元,2016年4月27日以后的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即1165元由被告栾品宏负担1036.5元。逾期被告栾品宏未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栾品宏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并不能提出其可执行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黑1084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林审判员 乔巨国审判员 于延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