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3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3-12
案件名称
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永刚、杨书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永刚,杨书景,杨三龙,杨秋景,XX娟,杨继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豫0923执464号申请执行人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段建周,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杨永刚,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被执行人杨书景,男,195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被执行人杨三龙,男,194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被执行人杨秋景,男,194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经营地址县城西环路南乐县秋景汽配门市。被执行人XX娟,女,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被执行人杨继峰,男,196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本院在执行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永刚、杨书景、杨三龙、杨秋景、XX娟、杨继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923执46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宏飞审判员 冯江波审判员 张晓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时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