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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民申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包钢集团第三职工医院与王晓冰,郝永梅承揽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包钢集团第三职工医院,王晓冰,郝永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民申12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包钢集团第三职工医院。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法定代表人:吴希庆,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洪涛,内蒙古北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晓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托代理人:李宁萍,包头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郝永梅,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再审申请人包钢集团第三职工医院因与被申请人王晓冰、郝永梅承揽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2016)内0202民初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包钢集团第三职工医院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未能查清案件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原判决错误。请求贵院准予申请人的申请,提起再审。王晓冰提交意见称:同意原审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2011年8月11日,包钢集团公司作为发包人、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为承包人,双方签订了关于包钢集团第三医院门诊综合楼内部装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发包人处有包钢集团第三职工医院盖章及法定代表人该医院院长吴希庆签名。之后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郝永梅签订《内部承包合作协议》书,2011年11月15日,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包钢第三医院门诊楼综合项目部郝永梅与王晓冰签订《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上述协议、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申请人王晓冰按约定履行了承揽包钢集团第三职工医院门诊综合楼内部装修工程的合同义务。原审法院判决被申请人郝永梅支付人工费及建材货款及申请人包钢集团第三职工医院应在郝永梅欠付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再审审查时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包钢集团第三职工医院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包钢集团第三职工医院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贺 静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李巧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日娜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