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21民初3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张雷雷与王生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雷雷,王生龙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21民初3297号原告张雷雷,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罗县。委托代理人张宏,男,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罗县。特别授权代理。系原告叔叔。被告王生龙,男,1952年3月1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平罗县。委托代理人解鸿鹄,平罗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雷雷与被告王生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雷雷于2016年10月14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雷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雷雷负担,退回原告张雷雷50元。审判长马瑞玲人民陪审员徐金科人民陪审员刘金信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马泽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