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81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峨眉山川冶矿山机械厂与德阳市祥源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峨眉山川冶矿山机械厂,德阳市祥源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莫蒙,李晋萍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181民初1355号原告:峨眉山川冶矿山机械厂,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投资人:杨万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群,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阳市祥源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法定代表人:覃霞,总经理。被告:莫蒙,男,壮族,住四川省德阳市。被告:李晋萍,女,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原告峨眉山川冶矿山机械厂诉被告德阳市祥源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莫蒙、李晋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建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阳市祥源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莫蒙、李晋萍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峨眉山川冶矿山机械厂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德阳市祥源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478401.6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3-il算,从2015年I1月2日起至货款及利息付清为止。)2.依法判令被告莫蒙和车晋萍对上述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等费用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莫蒙与被告李晋萍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德阳市祥源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从2013年9月开始发生业务往来。由其向原告提供图纸,原告进行加工,双方签订了多份书面的《加工承揽合同》,对加工产品名称、型号、单价等进行了约定。2015年11月2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了份《协议》,确认被告德阳市祥源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3478401.60元,并约定从2015年11月2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被告莫蒙和李晋萍对欠款及利息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协议签订后,虽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从2016年1月起被告德阳市祥源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经停产,大门被其他单位用钢条封闭,车辆及人员无法进出;被告莫蒙和妻子李晋萍手机停机,根本找不到人:银行也宣告被���德阳市祥源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债权提前到期,准备进入诉讼。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被告德阳市祥源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莫蒙、李晋萍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莫蒙与被告李晋萍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德阳市祥源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从2013年9月开始发生业务往来。由其向原告提供图纸,原告进行加工,双方簦订了多份书面的《加工承揽合同》,对加工产品名称、型号、单价等进行了约定。2015年11月2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了份《协议》,确认被告德阳市祥源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3478401.60元,定于2016年5月30日前支付;并约定从2015年11月2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被告莫蒙和李晋萍对欠款及利息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协议签订后,虽���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支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起诉状、被告的身份证、协议、查询结果通知书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峨眉山川冶矿山机械厂与被告德阳市祥源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及结算协议合法有效,双方之间债的关系成立。被告德阳市祥源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被告莫蒙、李晋萍作为保证人为被告德阳市祥源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欠款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德阳市祥源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莫蒙、李晋萍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未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本院依法支持原告峨眉山川冶矿山机械厂的诉讼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德阳市祥源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峨眉山川冶矿山机械厂货款3478401.6元,并从2015年11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二、被告莫蒙、李晋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462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德阳市祥源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莫蒙、李晋萍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唐建伟人民陪审员 周洪斌人民陪审员 吴华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卓雅附:本案所适用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