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5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洞口县醪田镇人民政府与尹光伟、陈彩平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洞口县醪田镇人民政府,尹光伟,陈彩平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5民初1720号原告:洞口县醪田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向湘伟,该镇镇长。被告:尹光伟,男,195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彩平,女,195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洞口县醪田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尹光伟、陈彩平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洞口县醪田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洞口县醪田镇人民政府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益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洞口县醪田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卿笃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晓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