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1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吴明诉被告佛山市卡森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佛山市卡森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2036号原告:吴明,男,汉族。被告:佛山市卡森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明诉被告佛山市卡森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喻性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