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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民申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曹雅凤、诸暨市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曹雅凤,诸暨市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鑫盛生态养殖有限公司,赵士刚,诸暨市新叶水泥制品厂,叶再法,傅萍丽,姚建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申7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曹雅凤,女,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现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玉,浙江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诸暨市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浙江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华东汽配水暖城**幢。法定代表人:冯亚丽,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浙江越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诸暨市鑫盛生态���殖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江东社区(张姜坞)。法定代表人:赵士刚。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赵士刚,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诸暨市新叶水泥制品厂。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张姜坞村前山脚下****号。经营者:叶再法,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叶再法,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傅萍丽,女,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姚建平,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再审申请人曹雅凤因与被申请人诸暨市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鑫盛生态养殖有限公司、赵士刚、诸暨市新叶水泥制品厂、叶再���、傅萍丽、姚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商初字第3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曹雅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葛继光代理审判员  王晗莉代理审判员  王琦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佳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