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32民终4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赵虎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虎,民丰县萨勒吾则克乡哈达提坎村委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32民终4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虎,男,汉族,1967年1月出生,农民,新疆民丰县人。被诉人(原审原告):民丰县萨勒吾则克乡哈达提坎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麦提图尔迪·阿卜杜瓦依提,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赵虎因与被上诉民丰县萨勒吾则克乡哈达提坎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民丰县人民法院(2016)新3227民初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发现上诉人赵虎不服原审判决于2016年9月19日递交上诉状,民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向其送达限期缴费通知书,限其在7日内缴纳上诉费4000元,后经本院多次催缴案件受理费,上诉人赵虎至今未缴纳上诉费,亦未申请减缓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王庆波审判员努尔妮萨·阿卜杜拉审判员包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马家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