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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民初324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贾丽华与韩乃亮、张立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丽华,韩乃亮,张立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3246-1号原告贾丽华,女,1983年11月22日生,汉族,居民,现住唐山市路南区。委托代理人梁立群,北京市京师(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乃亮,男,1983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张立萍,女,1984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丽华诉被告韩乃亮、张立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丽华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告韩乃亮、张立萍名下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耀勇审 判 员  裴忠朗代理审判员  张祥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治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