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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执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谢小贵与陈朝阳、陈超、福建雄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小贵,陈朝阳,陈超,福建雄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福建雄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743号申请执行人谢小贵,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律师,住福建省顺昌县。被执行人陈朝阳,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福建省顺昌县。被执行人陈超,女,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福建省顺昌县。被执行人福建雄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代表人余传华。被执行人福建雄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法定代表人余玉松。谢小贵申请执行陈朝阳、陈超、福建雄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福建雄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朝阳、陈超、福建雄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福建雄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小贵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本金2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超、陈朝阳名下共有位于顺昌县双溪城南中路XX号X幢XXX室的房产,该处房产已被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另案查封。本院还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工商、车辆、林权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朝阳、陈超、福建雄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福建雄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陈超、陈朝阳名下无工商、林权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陈超名下有车号为闽HXXX**的骊威牌小型轿车,该车于2016年8月1日由本院依法拍卖,并以26000元的价格成交,拍卖价款已依法进行分配。2016年1月11日,被执行人福建雄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谢小贵支付了欠款1425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超、陈朝阳名下的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目前暂无法变现;被执行人陈超名下的闽HXXX**骊威牌轿车已依法拍卖,拍卖价款亦已进行分配;被执行人福建雄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部分履行了还款义务。现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朝阳、陈超、福建雄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福建雄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彪代理审判员 赵 刚代理审判员 徐谦翔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雪芬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