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执33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胡丽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胡丽生,胡旭,历秋莲,应昌礼,林金雄,黄桂春,永康市双舟不锈钢制品厂,浙江双舟电器有限公司,浙江美苑门业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胡丽生,胡旭,历秋莲,应昌礼,林金雄,黄桂春,永康市双舟不锈钢制品厂,浙江双舟电器有限公司,浙江美苑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3357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住所地:永康市城东路525-543号。法定代表人:宋军。被执行人:胡丽生,女,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胡旭,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历秋莲,女,196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应昌礼,男,195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林金雄,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黄桂春,女,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永康市双舟不锈钢制品厂,住所地:永康市象珠镇黄岗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53962570。法定代表人:胡旭。被执行人:浙江双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古山镇古山三村工业基地古弓路1号第2幢,组织机构代码:699529521。法定代表人:胡航瑞。被执行人:浙江美苑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五金机械工业园区纬二东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62526017。法定代表人:应俊。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执行人胡丽生、胡旭、历秋莲、应昌礼、林金雄、黄桂春、永康市双舟不锈钢制品厂、浙江双舟电器有限公司、浙江美苑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009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8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财产已查封,一时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84执335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处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俞小旬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军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