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7101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刘进伟、李磊等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进伟,李磊,龙善伟,张世煜,李继升,邹健,曾令文,孙绪策,单微,刘倩,胡晓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7101行初9号原告刘进伟,男,1958年4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原告李磊,女,1957年12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原告龙善伟,男,1962年6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原告张世煜,男,1957年12月31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原告李继升,男,1963年2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原告邹健,女,1953年2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原告曾令文,男,1936年7月31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原告孙绪策,男,1936年9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原告单微,女,1959年12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原告刘倩,女,1970年2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原告胡晓俊,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付辉章,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丹,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13号。法定代表人盛洪涛,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初华,湖北卓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进伟、李磊、龙善伟、张世煜、李继升、邹健、曾令文、孙绪策、单微、刘倩、胡晓俊不服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于2016年4月12日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当日受理后,于次日向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后该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进行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刘进伟等11人与案外人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原告房屋当前的损害程度达成赔偿协议,已达到诉讼目的,并声明如果出现新的损害事实将保留相关法律赋予原告的权利。原告刘进伟等11人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进伟、李磊、龙善伟、张世煜、李继升、邹健、曾令文、孙绪策、单微、刘倩、胡晓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进伟、李磊、龙善伟、张世煜、李继升、邹健、曾令文、孙绪策、单微、刘倩、胡晓俊撤回对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进伟、李磊、龙善伟、张世煜、李继升、邹健、曾令文、孙绪策、单微、刘倩、胡晓俊减半承担25元。审判长 徐 斌审判员 鄢危晶审判员 冯 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维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