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1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李静与赵龙龙、刘天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赵龙龙,刘天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1执207号申请执行人李静被执行人赵龙龙、刘天成申请执行人李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龙龙、刘天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洮福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执行,没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代供执行财产,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洮福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奎忠审判员 金安宁审判员 李 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秋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