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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114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巫素萍、茅国民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巫素萍,茅国民,诸暨市佳安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1423号原告: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末干山路972号9幢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47018612F。法定代表人:袁文仙,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为康,系公司职员。被告:巫素萍,女,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茅国民,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诸暨市佳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东和乡三坞村。法定代表人:汪章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巫素萍、茅国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陈伟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谢鑫冠的起诉,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3元,依法减半收取166.5元,由原告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仙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骆未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