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28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古海龙与邹延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286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延辉,古海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28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延辉,住广东省英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巍,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古海龙,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政华,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邹延辉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1民初6933号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为广东省英德市浛洸镇红旗村市场边,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英德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房屋为广州市白云区怡新路云朗街9号1403房,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审判员 肖逸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靖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