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刑更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张梦吉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梦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刑更第723号罪犯张梦吉,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丹寨县,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2012)都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梦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2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1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2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9月29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张梦吉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张梦吉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梦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2—2014.9、2014.10—2015.12期间各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罚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梦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梦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