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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3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文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3刑初202号公诉机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某,因本案于2016年5月12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6)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冬文、被告人文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29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文某驾驶环卫中心一辆制动不合格的垃圾车沿城市广场附近公路由南往北行驶前往一桥西路收垃圾。当文驾车行至“水世界游乐场”十字路口附近时,遇被害人戴某无证驾��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由该路口由东向西行驶,文因避让不及,将戴连人带车撞倒在地,造成戴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华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在本次事故中,文某负主要责任。经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戴某系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颅内出血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文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事实,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潘某、涂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常口信息、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本院(2016)湘0623民初字536号民事调解书、收条、刑事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机动车辆检测报告、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文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犯罪情节较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跃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妮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