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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民初37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四川格瑞特华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邹志忠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格瑞特华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邹志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3791号原告四川格瑞特华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法定代表人袁鸿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超,公司员工。被告邹志忠,男,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格瑞特华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志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格瑞特华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邹志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格瑞特华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格瑞特华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9元人民币,由原告四川格瑞特华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余刚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天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