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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71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致端与张建,四川美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致端,四川美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7175号原告:李致端,男,195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四川美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严维莲。被告:张建,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李致端与被告四川美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李致端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致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致端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原告李致端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宇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代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