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民初71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致端与张建,四川美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致端,四川美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7175号原告:李致端,男,195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四川美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严维莲。被告:张建,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李致端与被告四川美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李致端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致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致端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原告李致端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宇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代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