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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3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邱某某犯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伪造企业印章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923刑初115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某,女,汉族,大学文化。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伪造、变造全融票证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理州看守所。祥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祥检公诉刑诉(2016)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祥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钱迎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祥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8月,被告人邱某某以帮学生倪某某交学费为由,从被害人李某某处取得了李某某持有的富滇银行卡及密码后,将卡内的23600元取出后占为已有。2、被告人邱某某为了弥补私自占用学生生活费给祥华中学造成的财务空缺,于2015年10月通过QQ联系了号码为2625914953昵称为“办证168168”的QQ联系人,请对方伪造了9张富滇银行大理祥云支行的现金交款单,并将伪造的9张现金交款单交到了祥华中学的财务室。经云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9张富滇银行大理祥云支行现金交款单均为伪造单据。该9张单据涉及的金额为126550元。3、2015年9月,被告人邱某某通过QQ联系了号码为2625914953昵称为“办证168168”的QQ联系人,请对方伪造了每张面额为100万元的两张中国建设银行储蓄特种存单。2015年10月23日民警在搜查邱某某在祥华中学的住宅时查获该两张存单。经中国建设银行祥云支行查询,并无该两张存单的信息。经云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两张存单属伪造的存单。4、2015年8月,被告人邱某某通过QQ联系了号码为2130538昵称为“满意刻章”的QQ联系人,请对方伪造了带有调整日期功能的富滇银行大理祥云支行现金讫(5)印章一枚。经云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印章属于伪造的印章。为了证明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如下证据:受立案文书、抓获经过、强制措施文书,鉴定意见,证人郭某某、向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帮被害人交学费的事实,将被害人银行卡内的钱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伪造9张富滇银行大理祥云支行现金交款单及两张中国建设银行特种存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请人伪造了富滇银行大理祥云支行现金讫(5)印章一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企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邱某某辩称:对指控其犯伪造金融票证罪没有异议;对指控其犯诈骗罪有异议,因为其多交给了祥华中学2万多元钱,所以其将指控的23600元私自扣留用来抵消多缴给学校的;其没有要求别人为其伪造企业印章而只是要求对方伪造了9张金融票证,印章是对方主动寄过来的,故对指控其犯伪造企业印章罪有异议,其不认该指控罪名。其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愿意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邱某某于2013年8月30日应聘到祥云县祥华中学担任英语教师,至案发时担任初中43班的班主任。一、2015年8月,被告人邱某某以帮自己班上的学生倪某某交学费为由,从被害人李某某(倪某某母亲)处取得了李某某持有的富滇银行卡及密码后,从银行将卡内的23600元现金取出后占为已有。二、被告人邱某某为了弥补私自占用学生生活费给祥华中学造成的财务空缺,于2015年10月通过QQ联系了号码为2625914953、昵称为“办证168168”的QQ联系人,请对方伪造了9张富滇银行大理祥云支行的现金交款单,并将伪造的9张现金交款单交到了祥华中学的财务室。经云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9张富滇银行大理祥云支行现金交款单均为伪造单据。该9张伪造的单据涉及金额为人民币126550元。2015年9月,被告人邱某某通过QQ联系了号码为2625914953、昵称为“办证168168”的QQ联系人,请对方伪造了面额为100万元的中国建设银行大理祥云支行的储蓄特种存单两张。2015年10月23日民警在搜查邱某某在祥华中学的住宅时查获该两张存单。经中国建设银行祥云支行查询,并无该两张存单的信息。经云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两张存单均属伪造的存单。三、2015年8月,被告人邱某某通过QQ联系了号码为2130538、昵称为“满意刻章”的QQ联系人,请对方伪造了带有调整日期功能的富滇银行大理祥云支行现金讫(5)印章一枚。经云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印章属于伪造的印章。2015年10月22日,祥云县祥华中学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该校教师邱某某交给学校的9张富滇银行进账单是伪造的,公安民警遂于当日到祥云县祥华中学将邱某某传唤到案。次日,民警押着被告人邱某某在祥华中学老师郭绍武的见证下对邱某某在祥华中学的住宅进行搜查时,又搜查出面额为100万元的中国建设银行储蓄特种存单两张等物品。2015年11月11日,祥云县祥华中学工作人员又向公安机关报称,该校工作人员在整理邱某某的办公用品时发现了一枚富滇银行大理祥云支行的现金收讫章。公安机关受理后一并立案侦查并扣押了相关涉案物品。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法庭确认为有效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立案文书。证实了公安机关对本案的受理、立案情况。2、强制措施文书。证实了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刑事拘留、逮捕的时间等情况。3、被告人正、侧面照片及户口证明。证实了被告人邱某某的体貌特征及个人身份信息。4、证明。证实了被告人邱某某从2013年9月至案发前一直在祥云祥华中学担任初43班班主任,祥华中学从未授权教师向学生收取费用。5、抓获经过。证实了2015年10月22日祥云县祥华中学教师邱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被抓获的经过。6、物证照片。证实了涉案的伪造的“富滇银行大理祥云支行现金讫(5)”印章、面额为100万元的中国建设银行大理祥云支行的储蓄特种存单两张、黑色酷卡手机、房屋所有权证、居民户口簿、姓名为“徐岩”的身份证等涉案物品的外观情况。7、接受证据清单。证实了案发后公安机关接受相关涉案证据材料的情况。8、聘用合同书,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被告人邱某某受聘到祥云祥华中学从事教学工作及其身份情况。9、关于学生富滇银行卡的使用注意事项及关于初三学年学费收费的说明。证实祥华中学发给学生的富滇银行卡的使用注意事项,初三学年学费收费情况。10、富滇银行大理祥云支行现金交款单及富滇银行卡客户对账明细。证实了被告人邱某某请人伪造的合计金额为126550元的9张富滇银行大理祥云支行现金交款单的原件,姓名为李某某的富滇银行卡客户在2015年5月17日至9月21日的对账明细,其中该卡于2015年9月14日取款23600元的情况。11、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清单。证实了案发后公安民警依法对被告人邱某某在祥华中学的住宅进行了搜查,搜查出户名为邱某某、面额为100万元的中国建设银行储蓄特种存单两张,盖有富滇银行大理祥云支行印章的富滇银行现金交款单25张、未加盖印章的富滇银行现金交款单26张、张某某交学费2000元的富滇银行现金交款单复印件1张、盖有富滇银行大理祥云支行印章的富滇银行客户回单3张,打印有学生应交各类费用的纸条11张,黑色三星S5手机1部(已经发回所有人)等物品,并将上述物品扣押提取在案的情况。12、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了公安民警在传唤邱某某后对其随身物品进行了检查,依法扣押了其随身携带的苹果6手机1部的情况。13、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查询结果单。证实了经查询,发现涉案的户名为邱某某、面额为100万元的中国建设银行储蓄特种存单两张系伪造的存单,交款人为王浩等人的9张现金交款单(金额合计126550元)系伪造的客户回单。被告人在祥云县各大银行的开户情况、账户流水等情况。1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单及调取的书证。证实了富滇银行大理祥云支行、祥云祥华中学的相关合法手续,调取的“富滇银行大理祥云支行现金讫(5)”、中国建设银行祥云支行业务用公章(3)的印章样。15、办案协作函及相关查询结果。证实经查询,邱某某在三亚市没有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等情况。16、鉴定文书。证实经鉴定,祥云祥华中学提供的9张富滇银行现金交款单上内容为“富滇银行大理祥云支行现金讫(5)”的9枚红色可疑印文是由邱某某持有的富滇银行大理祥云支行印章盖印形成的,与从富滇银行大理祥云支行调取的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的;邱某某持有的2张中国建设银行祥云支行特种储蓄存单上内容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祥云支行业务用公章(3)”的红色可疑印文是由同一枚可疑印章盖印形成的,与从中国建设银行祥云支行调取的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的。17、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证实了邱某某持有的号码为1848753****的手机使用的QQ与2625914953、昵称为“办证168168”的QQ联系人,QQ号码为2130538、昵称为“满意刻章”的QQ联系人联系,请对方伪造涉案的9张现金交款单、2张特种储蓄存单、带有调整日期功能的“富滇银行大理祥云支行现金讫(5)”印章一枚等,公安机关依法对上述聊天内容检查、提取、生成的过程。18、证人证言。(1)证人郭某某证言。郭某某证实了其系祥华中学政教主任,初43班班主任邱某某交给学校财务室的9份富滇银行对账单是伪造的,邱某某无权提前收取或减免学生费用。(2)证人杨某某证言。杨某某证实其负责祥华中学的总务,邱某某被拘留后学校在整理邱某某的办公用品时发现了一枚富滇银行大理祥云支行的现金收讫章,邱某某的电话为1848753****。(3)证人向某某证言。向某某证实邱某某曾向其出示过三亚市的一本名字为邱某某的房产证、两张共计200万元的定期存单,其还在邱某某的提包内发现一枚富滇银行大理祥云支行的印章。后来邱某某向其承认房产证和银行存单都是假的,存单是邱某某在网络上请人做的。其知道邱某某用着一个号码为1035680478的QQ,假的房产证、邱某某使用着的一部变声手机及户口册一本均由向某某收存着。(4)证人高某某证言。高某某证实其在祥华中学主要从事收费工作,2015年10月21日晚学校查账时发现初43班班主任邱某某交来的9份单据是伪造的,涉及的金额为126550元;据学生家长反映,该班学生倪某某等人交给邱某某的学杂费邱某某也没有交给学校财务或存入学校在富滇银行的账户。(5)证人唐某某证言。唐某某证实其负责祥华中学的财务工作,富滇银行的工作人员跟祥华中学对账时发现了9张伪造的银行单据。19、被害人李某某陈述。李某某陈述了其儿子倪某某在祥华中学初43班读初三,班主任为邱某某。邱某某曾以帮倪某某交学费为由,从李某某处取得了其持有的富滇银行卡及密码后,将卡内的23600元取出后占为已有的事实。20、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邱某某供述其从2013年至案发前一直担任着祥华中学初43班的班主任,其联系电话为1848753****。邱某某供述其以替倪某某交学费为由,从倪某某母亲李某某处将专门交学费的富滇银行卡及密码骗取后将卡内的23600元取出后占为己有的事实;其通过QQ联系了QQ联系人,请对方伪造了9张富滇银行大理祥云支行的现金交款单、面额为100万元的两张中国建设银行储蓄特种存单,并将伪造的9张现金交款单交到了祥华中学的财务室,后来学校发现9张假的现金交款单并报警的事实,其向向某某出示过建设银行的特种存单;其还通过QQ联系了联系人,请对方伪造了一枚带有调整日期功能的富滇银行大理祥云支行现金讫(5)印章的事实。其还供述了其持有假房产证、姓名为“徐某”的身份证等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请人伪造9张富滇银行大理祥云支行现金交款单及两张中国建设银行特种存单的行为已经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帮被害人子女交纳学费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银行卡及密码后将卡内的钱取出后据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请人伪造了一枚富滇银行大理祥云支行现金讫(5)印章的行为已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应该予以没收,尚未追回的被骗款项应该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某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二、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尚未追回的被骗款项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高如金人民陪审员  何继萍人民陪审员  冯金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永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