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行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刘建平与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平,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104行初156号原告刘建平。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一段517号。法定代表人罗亿清,局长。原告刘建平与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法定职责一案,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建平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平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建平负担。审 判 长 刘翰旻审 判 员 孙 昤人民陪审员 李秋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思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