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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7民初28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利德与梁天海、贺文堂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德,梁天海,贺文堂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2829号原告:王利德,男,194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被告:梁天海,男,194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被告:贺文堂,男,汉族,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原告王利德诉被告梁天海、贺文堂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王利德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过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利德负担。审判长  胡晓瑜审判员  穆冬松审判员  张中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