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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民初14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上海牧辰丰田叉车有限公司与上海臻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牧辰丰田叉车有限公司,上海臻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14110号原告上海牧辰丰田叉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渡边高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立,上海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晋,上海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臻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戴云保。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牧辰丰田叉车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臻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牧辰丰田叉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03元,由原告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闻 怡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