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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执57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马国扬、金淼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国扬,金淼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57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国扬,男,195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金淼江,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81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金淼江的妻子斯迪英名下的牌号为浙D×××××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XX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0681执5784号之一诸暨市车管所:申请执行人马国扬与被执行人金淼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81执578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金淼江的妻子斯迪英名下的牌号为浙D×××××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附:(2016)浙0681执578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一份。二○一六年十月十四日联系人:周培洪联系电话:0575-8728****本院地址:诸暨市暨阳街道高湖路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民间借贷案号(2016)浙0681执5784号之一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受送达人诸暨市车管所送达地址同上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周培洪送达人:周培洪、孟冠峰注:(1)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