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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52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宏周与被申请人董俊杰、孟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宏周,董俊杰,孟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5210-1号申请人:孙宏周,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申请人:董俊杰,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申请人:孟剑华,女,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孙宏周与被申请人董俊杰、孟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孙宏周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董俊杰所有的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城区字第×××号项下的房屋一处(保全标的额80万元);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号项下的车库各一处(保全标的额30万元);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永安路街道字第×××号项下的房屋一处(保全标的额200万元);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永安路街道字第×××号项下的房屋一处(保全标的额60万元);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市区字第×××号项下的房屋一处(保全标的额80万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莱国用×××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保全标的额500万元),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1140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孙宏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董俊杰所有的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城区字第×××号项下的房屋一处(保全标的额80万元);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号项下的车库各一处(保全标的额30万元);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永安路街道字第×××号项下的房屋一处(保全标的额200万元);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永安路街道字第×××号项下的房屋一处(保全标的额60万元);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市区字第×××号项下的房屋一处(保全标的额80万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莱国用×××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保全标的额500万元)。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抵押、出租、赠与,由被申请人董俊杰保管。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孙宏周暂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书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