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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刑更50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周文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周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刑更5003号罪犯黄周文,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昌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武昌监狱服刑。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4日作出(2010)孝昌刑初字第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周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0年4月8日作出(2010)孝刑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2012年11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6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武昌监狱于2016年9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黄周文减刑的建���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昌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周文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二次季度表扬,四次季度记功,2014年度被评为湖北省监狱管理局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武昌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黄周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并主动交纳罚金2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黄周文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3日起至2017年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剑清审判员  王长鸣审判员  杨元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桂霄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