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14镇执字第34号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镇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赵刚本院在执行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凡刚审判员 :高鹏飞审判员 :王少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延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