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5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原告党某某诉被告西安市临潼区秦香阁饭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西安市临潼区秦香阁饭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2045号原告党某某,女,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西安市临潼区秦香阁饭店。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东关正街5号。经营者:冯庆华,职务:经理。党某某诉西安市临潼区秦香阁饭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党某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市临潼区秦香阁饭店的起诉,意思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党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党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邵小平人民陪审员 王彦民人民陪审员 房忙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