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执1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王飞与牟在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牟在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1344号申请执行人:王飞。被执行人:牟在干。王飞诉牟在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审结。该案(2015)寿民初字第28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飞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案件实际情况,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783执13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武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秀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