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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执1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王飞与牟在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牟在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1344号申请执行人:王飞。被执行人:牟在干。王飞诉牟在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审结。该案(2015)寿民初字第28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飞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案件实际情况,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783执13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武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秀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