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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民终13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张燕、资某1、资某2与伍军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燕,资某1,资某2,伍军林,资文廷,伍兰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民终13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燕,女,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住湖南省耒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凤,湖南惠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资某1。上诉人(原审被告):资某2。法定代理人:张燕,基本情况同上,系资某1、资某2母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伍军林,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住耒阳市。原审被告资文廷,男,195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住耒阳市。原审被告伍兰英,女,195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住耒阳市。上诉人张燕、资某1、资某2因与被上诉人伍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481民初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8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凤,被上诉人伍军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燕、资某1、资某2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并判令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是:1、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伍军林向资道斌支付了10万元借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一审判决认定资道斌向伍军林借款10万元用于处理交通事故证据不足,伍军林借款给资道斌用于赌博,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伍绍平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其和资道斌系小学同学,其出于情义借钱给资道斌。伍军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张燕等五被告连带清偿借款1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判认定,原告伍军林与资道斌是朋友关系。2015年10月14日,资道斌称其发生了交通事故急需钱处理,找原告借款100000元,后经双方协商,资道斌以其所有的位于耒阳市蔡子池街道办事处蔡池路48幢6层601房作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通过支付现金及转账方式给付了资道斌100000元。资道斌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并约定2015年10月20日前偿还。到期后,资道斌未偿还。另查明,资道斌与被告张燕是夫妻关系,被告资某1、资某2是资道斌的儿女。资道斌生前所留财产有:坐落于耒阳市蔡子池街道办事处蔡池路48幢6层601房一套及车牌为湘D×××××的小车一辆。原判认为,原告伍军林向资道斌提供了100000元借款,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成立且生效。在借款到期后,资道斌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因资道斌死亡,而被告张燕与资道斌是夫妻关系,该借款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故原告请求被告张燕偿还资道斌所欠原告的借款,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以资某1、资某2是资道斌的继承人为由要求该两被告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资道斌生前留下的财产有坐落于耒阳市蔡子池街道办事处蔡池路48幢6层601房一套及车牌为湘D×××××的小车一辆。故资某1、资某2在上述可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原告以被告资文廷、伍兰英是资道斌的继承人为由要求该两被告对该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该两被告与资道斌系何关系,故原告该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法判决:一、被告张燕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伍军林借款100000元;二、被告资某1、资某2在继承资道斌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伍军林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中,上诉人张燕提供了二份书证,证据一是领款凭单,拟证明2015年11月30日资道斌从段志军处领取了利息款5万元,资道斌将该5万元偿还了伍军林。证据二是耒阳市蔡子池街道办事处金南居委会的《证明》,拟证明资道斌2013年至2015年期间经常外出赌博,并欠下巨额高利贷,因无力偿还于2015年12月19日自杀死亡。被上诉人伍军林质证认为该二份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张燕还申请证人资鹏、李某到庭作证,资鹏、李某均证明资道斌生前借钱用于赌博,因无法还款而自杀。本院认为,证据一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资道斌将该5万元偿还了伍军林。证据二和二位证人的证言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采信为本案的证据。综合金南居委会的证明和证人资鹏、李某的证言,证明资道斌借款系用于赌博,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经营或者生活开支。原判认定的其他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焦点是:1、一审判决认定伍军林向资道斌出借10万元的事实是否成立;2、本案债务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经查,伍军林诉称资道斌向其借款10万元的事实有借条佐证,上诉人张燕未能提供证据予以推翻,故一审判决认定伍军林向资道斌出借10万元的事实成立,上诉人的该节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案借款虽发生于资道斌与张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有证据显示资道斌有赌博的不良嗜好,且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生产经营,因此该借款应认定为资道斌的个人债务。现资道斌已经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张燕、资某1、资某2作为资道斌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资道斌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资道斌所负债务的责任。张燕上诉提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上诉人张燕、资某1、资某2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依法应予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481民初41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张燕、资某1、资某2在继承资道斌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返还被上诉人伍军林人民币10万元。限张燕、资某1、资某2在资道斌的遗产分割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三、驳回被上诉人伍军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2300元,二审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张燕、资某1、资某2负担2300元,由被上诉人伍军林负担23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尹 驰审判员 高 斌审判员 王若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 露校对责任人:尹驰 打印责任人:沈露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继承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