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民初2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宋井福郭桂花与宋文福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井福,郭桂花,宋文福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2761号原告:宋井福。原告:郭桂花。被告:宋文福。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大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明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