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执字第282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高有世申请执行杨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有世,杨桂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82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高有世,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杨桂花,女,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关于高有世申请执行杨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我院于2015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5东执字第282号之四执行裁定书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桂花在中国农业银行准格尔旗支行的账户,现需扣划已冻结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桂花在中国农业银行准格尔旗支行的账户的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边志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