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行终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石金金、石金会等与廊坊市广阳区万庄镇石户庄村村民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金金,石金会,廊坊市广阳区万庄镇石户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10行终1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金金,女,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三河市。上诉人(原审原告)石金会,女,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委托代理人石海彭,男。195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广阳区万庄镇石户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长志,村长。上诉人石金金、石金会因与廊坊市广阳区万庄镇石户庄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6)冀1003行初6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石金金、石金会因与广阳区万庄镇石户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石金金、石金会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没有不当之处。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石审 判 员 金占永代理审判员 王海英二○二○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