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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执11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印超祥、朱爱萍与周春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印超祥,朱爱萍,周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11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印超祥。申请执行人朱爱萍。被执行人周春红。关于原告印超祥、朱爱萍与被告周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5)泰黄民初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本院于2016年5月4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周春红的苏M汽车,但该车辆目前去向不明。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裁定查封周春红位于泰兴市黄桥镇南街城黄路南侧房产,该房产已移送审查评估拍卖。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泰黄民初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鹏飞审判员  梅 辉审判员  周贵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