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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民终10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顾友燕与顾友芝、蚌埠市高新区秦集社区管理中心姜顾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友芝,顾友燕,蚌埠市高新区秦集社区管理中心姜顾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民终10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顾友芝,女,1954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住安徽省蚌埠市南山郦都C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心华,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友燕,女,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军,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高新区秦集社区管理中心姜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秦集镇姜顾村。法定代表人:顾友对,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顾友芝因与被上诉人顾友燕、蚌埠市高新区秦集社区管理中心姜顾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姜顾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4民初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只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顾友燕、顾友芝是否具有姜顾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审法院未予查明;××走失,但仍是顾正华户内成员、姜顾村村民,在其未参与签订分配方案和本案诉讼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依据该分配方案作出判决可能会损害其权益。综上,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4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顾友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6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潘伟荣审 判 员  耿 杰代理审判员  李小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亭亭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