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2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曹黎君、陈翠玲、贾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黎君,陈翠玲,贾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2执514号申请执行人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兰占峰,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曹黎君,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陈翠玲,女,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贾建华,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本院在执行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曹黎君、陈翠玲、贾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贾建华及其妻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荣支行的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贾建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荣支行的存款账户。冻结被执行人贾建华妻子董丽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荣支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永祥执行员 王晓军执行员 郭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明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