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525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汪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5民初1204号原告:汪某,女,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潘某,男,住安徽省霍山县。原告汪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汪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黄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方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