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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申5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薛利民申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利民,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路秉乾,薛占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申56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薛利民,男,1987年4月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保良,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诚,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B座22层。法定代表人:阿兰·克鲁克斯,董事长。原审被告:路秉乾,女,1989年8月30日出生。原审被告:薛占山,男,1955年11月23日出生。再审申请人薛利民因与被申请人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路秉乾、薛占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49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薛利民于2016年9月28日以需要进行笔迹鉴定、补充证据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薛利民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利民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颖颖审 判 员  韩 静代理审判员  孙 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