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03执16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绵阳市涪城区中闽塑胶经营部、申远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涪城区中闽塑胶经营部,申远兵,宋晓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664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中闽塑胶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平政十社(中天建材市场A区63号)。经营者:叶建寿,男,汉族,生于1984年4月17日,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申远兵,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11日,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宋晓君,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1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市涪城区中闽塑胶经营部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391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申远兵、宋晓君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陆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