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3行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玉福与东平县新湖镇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福,东平县新湖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923行初102号原告李玉福,男,1951年12月11日出生,住东平县。委托代理人李华,山东法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平县新湖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郭东,镇长。原告李玉福诉被告东平县新湖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林木权属争议处理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同日,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玉福负担。审 判 长 刘万金审 判 员 王金慧人民陪审员 尹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