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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特16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万华置业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万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特1652号申请人: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潮王路218号2楼。法定代表人:陈烟土,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祖银,公司员工。申请人:杭州万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顺风路528号综合楼108室。法定代表人:陈杨,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靖波,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杭州万华置业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黄林琍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杭州万华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经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杭州万华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338000元,于2016年10月25日前支付50000元;2016年11月25日前支付50000元,2016年12月25日前支付剩余款项238000元;二、申请人杭州万华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付款义务,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申请人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按照338000元扣除申请人杭州万华置业有限公司已支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名及调解员签名后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林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琳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