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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执30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王秉连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秉连,姚祖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3047号申请执行人王秉连,男,1961年9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姚祖友,男,1975年8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秉连与被执行人姚祖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该案(2015)昌民(商)初字第1356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4月19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姚祖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7月25日,我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姚祖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秉连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郝丙坤助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汝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