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高法民申1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兰陵县鲁南蔬菜运输有限公司与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出售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兰陵县鲁南蔬菜运输有限公司,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申12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陵县鲁南蔬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兰陵县向城驻地东206国道北侧。法定代表人:郭洪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山东昊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锴,山东昊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新汶。法定代表人:张若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化安,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兰陵县鲁南蔬菜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商终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期间,鲁南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鲁南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陵县鲁南蔬菜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富博代理审判员 杜 军代理审判员 金丽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德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