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凤英、王秀英、王文英、王剑平与被告李玉珍、王俊华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李某某,王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1509号原告王某甲,女,193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陕棉十一厂退休职工,住西安市新城区。原告王某乙,女,193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西安铁路局西安机务段退休职工,住西安市新城区。原告王某丙,女,194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西北国棉六厂退休职工,住西安市新城区。原告王某丁,男,195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中国飞行试验研究院研究员,住西安市阎良区。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磊,西安市未央区三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194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扳手厂退休职工,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王某戊,女,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红叶针织厂下岗职工,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与被告李某某、王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撤回起诉。诉讼费422元退还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审 判 长 左 立审 判 员 杨海涛人民陪审员 刘雪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志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