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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74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红与杨卫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7451号原告王海红,女,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敏,陕西旺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解承梅,陕西旺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卫民杨卫民,男,1959年9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红与杨卫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红于2016年9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38.5元,其余138.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 判 长  王 蔚人民陪审员  孙新爱人民陪审员  王占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