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74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红与杨卫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7451号原告王海红,女,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敏,陕西旺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解承梅,陕西旺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卫民杨卫民,男,1959年9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红与杨卫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红于2016年9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38.5元,其余138.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 判 长 王 蔚人民陪审员 孙新爱人民陪审员 王占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