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执3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章益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章益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3356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住所地:永康市城东路525-543号。法定代表人:宋军。被执行人:章益乐,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执行人章益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04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8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财产已查封,一时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84执335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处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俞小旬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军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