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冬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梅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刑初90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冬梅,女,满族,1973年10月2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克山县,小学文化,粮农,住黑龙江省克山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8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冬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琨出庭支持公诉,李冬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3日20时,被告人李冬梅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某旅店房间内,在明知袁某某(另案处理)交给其的二部苹果手机(共价值8100元)系袁国军某某盗窃他人所得的财物,仍然帮助袁某某窝藏。李冬梅于2016年6月14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手机现均已扣押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并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告人李冬梅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盗手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袁某某、曲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卢姿吟、关鑫的陈述,李冬梅的供述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冬梅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赃物已追缴返还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冬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白宗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文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