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2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朗某甲、郭某某与郎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朗某甲,郭某某,郎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初1084号原告:朗某甲原告:郭某某被告: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赡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向原告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6年10月13日开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连同审判员 刘 健审判员 张 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惠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