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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57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李灵波与章云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灵波,章云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5759号之一原告:李灵波,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章云娇,女,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原告李灵波与被告章云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灵波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灵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灵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3元,减半收取191.5元,由原告李灵波负担。审 判 长 詹 强人民陪审员 夏 燕人民陪审员 赵静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乙瑄?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